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以案析理
离职多年不联系,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
作者:刘娜  发布时间:2009-04-20 20:32:0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张某于1989年开始到某服务中心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称1993年底,其被服务中心勒令回家休息,之后一直没有回去工作,服务中心在1993年后也从未向其发放过工资,但其档案仍在服务中心处,故其既没有享受到劳动者应得的权益,也无法作为正常的求职者去应聘,造成家庭没有收入来源。但服务中心认为张某系自行离职,且服务中心于1999年做出的对张某的除名决定,因无法找到张某而未能送达;张某离职时未带走其个人档案,服务中心是出于对其档案资料的关心,才将其档案保管至今;张某离职后从未到单位上班,单位也从未向其发放过工资及其它任何费用,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后张某以要求确认1993年底至今其与服务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裁决后,张某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其离职的15年时间里没有联系过服务中心,未向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单位也未向其发放过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张某与服务中心之间多年来不存在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已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已经实际解除。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与服务中心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因为张某一直没有收到过单位的辞退通知而能够存续至今?张某是否能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服务中心向其支付三险、最低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在庭审中,经法院询问,张某表示其在1991年住房拆迁后,并未将拆迁一事告知服务中心,由此导致服务中心根据张某档案内记载的原住址无法寻找到其本人,亦无法将对张某的除名决定予以送达。张某在庭审中还承认其自1993年离职后一直未与服务中心进行过联系。张某既未向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单位也未向其发放过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张某与单位间多年来已经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间的劳动关系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事实上已经实际解除。现张某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今并要求服务中心向其支付三险、最低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违反了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本案中,张某和单位间这种“长期两不找”的现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少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长期没有任何联系,在此期间劳动者未给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用人单位也未向劳动者发放过工资。若干年后,劳动者因种种原因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待岗期间的基本工资或生活费等等。但实际上正如本案所述,劳动者与单位间在事实上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者的这些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即使是从法律的公平角度考虑,如果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也将是对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利益的损害。故劳动者对类似离职行为应引起关注,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
来源:刊载于《北京铁道报》
责任编辑:李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