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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权利要及时 超过时限不保护
作者:郭奕  发布时间:2009-05-19 08:52:0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因购销合同产生纠纷,法院判决乙公司偿付甲公司货款150万元。乙公司没有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乙公司在支付了部分欠款后,仍有近100万元无力偿还。后乙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供了一份其他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第三人丙公司应给付乙公司30万元,丙公司对乙公司尚未履行偿付义务。由此,乙公司要求执行法院执行其对丙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0万元,用以偿付甲公司。

  执行情况:

  执行法院审查乙公司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时发现,该判决书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至今已经将近1年时间,丙公司没有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乙公司也没有到做出判决的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判决书已经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执行法院不能再执行丙公司该30万元债务。

  因此,乙公司既丧失了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该判决书也不能成为其到期债权的凭证。

  法官点评:

  丙公司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那么乙公司申请执行丙公司30万元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3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此案中,被执行人乙公司提供的判决书是一份其对第三人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凭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向丙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要求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履行30万元债务,并且不应允许丙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因为该债权已经过法院判决确认。

  那么,执行法院为什么又没有支持乙公司的请求,去执行丙公司财产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申请执行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因此,胜诉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没有正当理由而逾期不申请执行的,便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即便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就债权债务的履行进行过协商,只要超过了法定期间提出申请执行的请求,法院也不再执行。此案中,已经其他法院判决确认的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30万元债权已经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乙公司已经没有以该判决为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财产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后,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要求债务人(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义务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债权人(权利人)可以向做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由乙公司向做出判决(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申请由执行法院作为到期债权来执行,生效判决书应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此案中,虽然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但乙公司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没有向做出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该项债权已经丧失了强制执行力,该项债权已经不再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在此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产生纠纷后应及时行使权利,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刊载于《北京铁道报》
责任编辑:李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