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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举报对方的违法行为为条件索要合法欠款是犯罪吗?
作者:孙永欣  发布时间:2010-02-04 09:55:4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到2006年1月,刘东代理销售某家具公司家具,双方口头约定该公司为刘东报销代理期间产生的广告费用。代理期满后,刘东没有拿到这笔报销费。多次催要无果后,刘东以传真、电话、短信的方式,谎称其同学在国家税务总局工作,以向税务总局举报该公司偷漏税情况为要挟,向该公司索取人民币50万元及全木家具1套。家具公司为私下解决此事,给付刘东人民币10万元(内含广告费28000元)。刘东再次以上述理由向家具公司进行敲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院以刘东犯敲诈勒索罪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刘东认为,家具公司确实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他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得到鼓励。而且50万广告费和开具供货发票是双方约定的,追讨民事债务属于民事法律法规调整范畴,他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他人违法行为为要挟,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点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以将来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相威胁、要挟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中,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最为多见,也不排除口头方式,或是书信、电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书面方式。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胁迫内容和方式不同,在敲诈勒索罪中,所谓的暴力胁迫或要挟的方式并不是当场实施,被害人仍然具备了一定的行动和意志自由。如果胁迫性的行为并不足以达到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胁迫性,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

  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使必须在该权利的范围之内,并且其方法不能超过社会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程度。本案中,刘东本要获得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他却用错误的方式得到了他不应该得到的东西。刘东谎称其同学在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声称要向税务总局举报家具公司偷税漏税情况,给对方造成了精神上的压力,迫使他们满足他的条件。而且刘东虽然声称家具公司答应报销广告费用50万元,但双方就此并没有签订合同,他也只能提供出2.8万元的广告费发票。刘东要求家具公司给付的数额已经远远超过了这2.8万元的范畴,他的主张超越了其权力的范围、程度。他认为自己不但取回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而且惩罚了家具公司不守信用的行为,但没料想自己却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遇事千万不要冲动,不要把自己本是有理的事情变成违法行为。而且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把自己的利益都通过合同的形式规定下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这样如果产生纠纷就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妥善解决,避免发生刘东的悲剧。
责任编辑:李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