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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乘车要小心意外伤害
作者:朱秋菱  发布时间:2010-04-26 11:01:51 打印 字号: | |
  案例:

  王某乘坐桂林至北京西的K22次旅客列车,根据其硬卧车票,其铺位是上铺。列车行至汉口至信阳站间,王某从上铺下来时,未能把稳,不慎失手,身体摔落至车厢地面,后经医院诊断王某系L2爆散骨折,经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的伤情已达到伤残陆级。后铁路运输企业与王某签订了《旅客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认定此次事故系意外伤害。

  事件点评:

  王某自购买火车票时起,其与铁路承运人之间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从其检票进站上车时起该合同生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铁路承运人负有在约定期间内将旅客王某安全送达到目的地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意外原因王某摔伤,属于意外伤害,依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意外伤害应按伤情给付保险金。

  法官提示:

  涉及人身安全方面。由于站台上人多拥挤,冬天衣服穿地较多,身体活动不便,行李物品较重,旅客自身要提高安全意识,不仅要注意在途安全,上、下车时也要注意安全,人多时应按次序上车,不要拥挤,要听从铁路工作人员的指挥,以免挤伤、摔伤,在站台上跌倒或脚夹到两车之间缝隙处。同时,由于车内也比较拥挤,一定要注意上下铺的安全。

  涉及财产安全方面。在列车运行中,要注意行李安全,在行李架摆放行李时要将行李放好,防止行李从上面掉下来砸伤其他旅客。由于人多物多,可能给犯罪分子制造一些机会,所以看管好旅客出门要看管好自己的物品、行李。睡觉时要提高警惕,临时离开行李物品也要嘱咐同行人或可靠的人暂看一下。
责任编辑:李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