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以案析理
高价卖翡翠产地造假 不诚信商家双倍返还
作者:王良  发布时间:2010-12-20 14:28:4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朱某在某商场看见一块标明产地是缅甸的翡翠玉镯,非常喜欢,价格为8650元,尽管觉得价格昂贵,但考虑到可自带又可保值做投资用,还是忍痛买下。买下后拿去给专家鉴定,该翡翠玉镯产地为云南,但其实际质地并不次于缅甸翡翠。朱某觉得受骗了,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其与商场的买卖合同,并由该商场双倍返还购买翡翠玉镯的价款。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朱某与商场之间订立的翡翠玉镯买卖合同;朱某返还购买的翡翠玉镯给商场,商场返还朱某购买翡翠玉镯的款项并支付等同于翡翠玉镯价格的赔偿款,共173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朱某已从商场购买了翡翠玉镯,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双方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商场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商品信息真实有效。本案中商场擅自改变翡翠玉镯的产地,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对朱某作为消费者的欺诈,应判定解除朱某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朱某已从商场购买了翡翠玉镯,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双方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场擅自改变翡翠玉镯的产地,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对朱某作为消费者的欺诈,应判定解除朱某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应由商场赔偿朱某购买翡翠玉镯货款的双倍损失。

  法官提示,像朱某这样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多种,可自由选择其一,通过多种途径解决问题,其中包括:1、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2、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注意保留好相关的票据,方可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