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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义气”轻法律 一时糊涂入监牢
作者:田志超  发布时间:2011-05-11 17:24:1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李杰宇和胡小二是从小长大的好朋友,经常聚在一再喝酒聊天。2009年5月份一天晚上,两人又聚在小酒馆里,喝醉酒的胡小二对李杰宇说:“最近手头很紧,干什么都不顺心,得想法搞俩钱儿去!”说完便离开酒馆醒酒,剩下李独自吃完饭,结账之后也离开了。在回家的路上,李杰宇突然听到有人高喊“抓小偷了,抓小偷了!”只见胡小二手里拿着一个黑色旅行袋在路上狂奔,有一人在后面紧追不舍。胡小二看见李杰宇,边跑边说“真背!帮我把他撂倒!”李想也不想上去就把追在后面的贾某打翻在地,使胡小二顺利逃走。经鉴定,贾某为轻微伤。后胡、李二人被抓获归案。

  经证实,离开酒馆的胡小二到贾某家实施盗窃,盗窃黑色旅行袋后刚巧贾某下班回家,胡将贾某打到在地后逃跑,贾某起身后紧追不舍,遂发生了前面那一幕。

在案件审理中,李杰宇称他虽然知道胡小二偷东西了,但出于哥们儿义气,自己也没多想就帮了他,所以就稀里糊涂地参与了此案。最终,二人以抢劫罪共犯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官讲法:

  一定有人觉得李杰宇“冤枉”,毕竟他只是为朋友“帮忙”,怎么就成了抢劫罪共犯呢?这里涉及刑法中关于转化犯和共犯的规定问题。

  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胡小二在盗窃过程中对事主贾某实施暴力,故犯罪性质从盗窃转化为抢劫,但他的朋友李杰宇并没有参与胡的盗窃,为什么也成了抢劫罪的共犯呢?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意联络,客观上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这种意思的联络可以是明示的,如共同谋划并实施犯罪,也可以是默示的,如明知对方在实施某犯罪行为,而对其予以帮助等。默示的犯意联络虽然没有当面预谋商谈,但是通过彼此的语言和行动,使参与者传递的信息都心领神会。本案中的李杰宇就属于这种帮助犯的情况,虽然他并未参与胡小二的入户盗窃并当场对事主实施暴力,但他在明知胡盗窃的情况下,在胡逃跑过程中对其实施了帮助使之逃脱,并致事主贾某轻微伤。因此,胡、李二人之间具有犯意联络,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行为上看,胡小二与李杰宇之间虽然貌似各自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实质上二者的行为是密不可分的相互配合的共同行为,因此与胡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人们常说:“哥们儿义气害死人。”不分青红皂白就意气用事,到头来只能害人害己。李杰宇原本与本案无关,结果却因一时糊涂让自己陪着哥们儿共同入狱,可谓代价惨重。人需要友谊,但绝不是不讲原则、不辨是非、不负责任地迎合朋友的不正当需求。真正的朋友应该是“畏友”、“诤友”,以诚相待,互相促进,共同进步,切不可为了朋友义气,置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利益于不顾,一味袒护朋友的过错,甚至为朋友去干违法乱纪的事情。
责任编辑: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