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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保价时要保价 心存侥幸风险大
作者:王娟  发布时间:2012-05-08 08:52:33 打印 字号: | |
  相关案例

  徐某委托某快运公司运输二套4把木椅子。双方签订的托运单上载明:货物名称红木椅子,件数4,声明价格(即保价价格)为空白。该托运单“客户须知”写明:办理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请在声明价格栏填写实际价格,发生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提货时,徐某发现部分椅子出现扶手断裂,靠背头断下,靠背接头松动的情况。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将快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毁损“文物级老红木椅子”的修复及贬值的经济损失八十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法院经审理并未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法官讲法

  本案是一个常见的由运单保价条款引起的纠纷。很多情况下,消费者由于疏忽或者出于节约费用、存在侥幸心理等因素而不对托运货物进行保价,货物一旦发生毁损或者丢失就极易引起纠纷。发生这类纠纷,消费者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快运公司与托运人签订的大多数都是格式合同。对于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托运人可以该格式条款属于排除托运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第二,虽然关于保价的格式条款无效,但通常法院也不会支持由快运公司全额支付托运人实际损失的请求。因为在快运服务中,是否对货物进行保价后果是不同的。完全不区分托运人是否进行保价而一概给予足额赔偿对快运公司来说显失公平。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实际损失以下酌定一个合理的数额,确定赔偿责任。第三,托运人对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即当货物丢失时托运人要举证证明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当货物发生损坏时需要证明货物贬损的价值和修复费用等。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时,可以申请由专业鉴定机构通过鉴定确定实际损失。

  法官提示

  随着我国快运业的迅猛发展,相关纠纷案件也呈大幅增长趋势。其中,由运单保价条款引起的纠纷是此类案件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在这里提醒消费者:在您对贵重物品,易碎物品,价值较大的票据以及对个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等物品进行托运时,请按规定及时办理保价手续,切勿麻痹大意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以免货物发生毁损、丢失时引起纠纷,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李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