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六龄童才出幼儿园又入火车底
案情简介:
傍晚时分,刚从幼儿园放学的6岁幼童斌斌,跟着大孩子们一起到位于村庄附近的火车线路上玩耍,恰巧这时有一辆货车停靠在那里,他们来到了车尾,刚要钻到车底时,火车突然启动了,斌斌被卷入车底。几个大孩子忙回村去报告,昏死过去的斌斌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虽然保全了性命,但是左前臂中上1/3处、左下肢小腿中上1/3处被截肢,司法鉴定构成二级伤残。斌斌父母将铁路企业诉到了法院,要求判决铁路企业承担36万余元给斌斌身体造成伤残的损失。
法官讲法: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与被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被监护人侵害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赔偿,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赔偿的,由监护人赔偿。而被监护人受他人侵害造成人身伤害损失的,由侵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案中铁路企业要对给斌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斌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该村庄位于铁路站区,斌斌的父母对斌斌未采取更为有效的看护措施,对造成斌斌被火车轧伤致残存在过错,应当依法减轻铁路企业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斌斌父母不仅要忍受儿子被轧上的悲伤,承担斌斌受伤害的后果及法律上的责任。
在铁路法院审理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是男孩的占了相当的比例。这些男孩,那个年龄段的都有,从姗姗学步的学龄前儿童到已经进入青春期的中学生,这和男孩子的生理特点密不可分。因为男孩子大多调皮、爱玩、他们还胆子特别大,好在同伴面前逞能,以显示自己有本事,但是他们毕竟年纪还小,对“逞能”的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对在铁路周边玩耍的危险性也不能完全、正确、清醒的认识。所以,家有男孩子,且家住在铁路附近,那么家长时刻警惕,教育孩子不要到火车附近玩耍,那里有孩子们无法判断的危险,就像本案,停靠的火车也可能随时启动,车体很长,司机可能看不到车尾部的情况,造成孩子的伤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