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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请看护好您的孩子!(三)
作者:李冬梅  发布时间:2012-06-15 16:08:48 打印 字号: | |
  小学生逞能爬上火车却上触高压电网

  案情简介:

  9岁的小伟正是调皮贪玩的时候。一天,小伟和邻居的两个小孩爬进离家不远的火车站货场内玩耍,为了显示自己的本领,小伟爬上了停留在铁道内的一节火车车顶。刚要站起身,小伟就被头顶上方的接触网高压电击落在地。车站工作人员及时地用货场内的汽车将小伟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小伟为高压线电弧烧伤。小伟在住院治疗45天后出院,后因烧伤后瘢痕增生挛缩,小伟再次住院18天,两次治疗共花费医疗费近7万元。经鉴定,小伟的烧伤构成十级伤残。因与货场主管单位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伟的父母将货场主管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80%的赔偿责任,共计12万余元。

  法官讲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未成年人因为智力发育不成熟,防范危险的能力较弱,往往会因为贪玩逞强而造成对自身的伤害,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对避免事故的发生具有关键的作用;高压电的管理单位作为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受益人,对危险源具有无可比拟的控制能力,因此其尽到管理职责对防止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货场主管单位中作为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使用人,依法应对小伟的高压触电损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责任。虽然事发时货场主管单位在接触网杆塔上设置有“高压电危险”的警示标记,并及时对小伟进行了救助,但其未及时制止小伟爬进车站,存在疏于安全管理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伟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本应教育、引导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伟远离危险区域,但小伟的父母疏于对小伟的教育和管理,导致小伟爬进车站玩耍攀爬火车时被高压接触网放电击伤。可以说,小伟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货场主管单位承担35%的责任,而小伟的父母要承担65%的责任。

  随着我国铁路发展速度加快,特别是电气化铁路的广泛应用,在给人们带来快速和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危险。未成年人因为对危险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差,因此被高压电电伤的事故越来越多,事故所产生的严重损害不仅给孩子带来了终身的残疾,更给父母造成了终生的遗憾。在这里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教育孩子了解高压电的危害,教导孩子认清警示标志,帮助孩子提高防范危险的能力;及时掌握孩子的行踪,引导孩子远离一切危险源;同时能够以身作则,以实际言行为孩子树立遵纪守法的好榜样。
责任编辑:李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