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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没离婚子女也可起诉索要抚养费
作者:李晓蕊  发布时间:2012-07-24 09:11:25 打印 字号: | |
  案件情况:

  李先生与王女士于1997年结婚,婚后二人生有一女儿小红。小红现在13岁,正在上初中。近两年来李先生与王女士关系很冷淡,王女士通过各种途径得知原来是李先生有外遇了。两个人为此经常吵架,关系更紧张了,李先生曾提出与王女士离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近一年来,李先生很少回家居住,也没有尽任何作父亲的义务。王女士以小红的名义起诉到法院,称李先生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职责,并在与母亲吵架后,离家出走将自己遗弃在家,拒绝抚养照顾,因此要求李先生每月给付她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由其负担二分之一。

  李先生辩称,其作为小红的父亲,一直在尽抚养义务,小红上学的费用都是他和妻子一起交纳的。近一年来一直很少回家,是因为公司正在做一个项目,工作忙碌,无法回家。现在他和妻子还没有离婚,不能谈及如何给付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每月支付给小红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和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由李先生和王女士二人共同承担,每人负担一半。

  法官讲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李先生以工作忙碌为由对小红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应当每月向小红支付生活费,并且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李先生认为其与王女士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不能谈及孩子抚养费的问题,这也没有法律依据,2011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此规定,并考虑到小红的生活和李先生的收入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孩子一出生,给父母带来欣喜的同时,父母也因此多了一个身份,一份责任,这个责任不仅是父母对儿女爱的体现,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尤其是未成年子女,这个义务更是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而排除。孩子从婴儿长到成年这个过程相对漫长,在这十几年的时间里,需要父母对孩子付出很多,不仅是物质上的,还包括精神上的。据调查,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的孩子相比其他的孩子,情绪敏感脆弱,比较任性偏执,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在更容易获得溺爱,情绪容易不稳定,缺乏责任感与安全感。因此,父母双方都应当处理好自己的事情与抚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深入的思考一下如何能够让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责任。

  再回到本案,不论李先生与王女士之间关系会变成什么样,即使最终两人以离婚收场,但是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李先生无法摆脱,也摆脱不掉的。因此,李先生应当在履行法院判决的基础上,还要多回家看望女儿,给她足够的父爱,不要因为父母的关系而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剥夺她享受父爱的权利。
责任编辑: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