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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出国游盛行 法律为您保驾护航(三)
作者:李冬梅  发布时间:2013-02-16 14:45:34 打印 字号: | |
  钱财被盗属意外 旅行社无违约不须赔偿

案件情况:

2012年春节,王某与正在读大学的女儿李某计划去新马泰度假,她们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休闲纯玩双飞六日旅行团,旅游合同中就旅行时间及旅行期间的住宿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愉快而忙碌的行程让她们感觉有些疲惫,到了晚上,母女俩很快就进入了梦乡。凌晨,小偷光顾了两人的房间,偷走了两人现金1000余元,数码相机一台、手机一部。母女俩发现后及时报了警。王某母女俩认为,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让其入住四星级酒店是导致事发的主要原因,因此王某及其女儿一起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财产、照片及精神损失共计1万余元。

旅行社辩称,母女俩财产被盗是因为他们没有关好房间的窗户,与旅行社无关。旅行社已依合同约定安排王某及其女儿入住在四星酒店。因此,旅行社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及其女儿李某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王某母女俩在旅游期间被盗,属于意外事件,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无法预料。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其保障义务仅限于所提供的食宿和旅游项目应符合通常意义上的安全标准,并不涵盖意外事件和众所周知的危险事由。现王某及其女儿李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因此王某、李某要求旅行社承担被盗财产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包括对“人”和对“物”两方面的保障,如对人所在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所做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等相应预警措施,以防他人遭受损害,以及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的保障等。本案中,王某和女儿在旅馆休息期间被盗,属于双方当事人在事前均无法预料的意外事件,旅行社作为旅游组织者不能预料到被盗事件的发生,也无法控制该事件的发生,且双方在旅游合同中对该种意外事件也无特殊约定,因此,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旅行社可以在合同中或旅行过程中,提示旅游者旅游地的社会治安情况等,以督促旅游者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保管好自身的财物,谨防被盗。
责任编辑:陈子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