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以案析理
社会角色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作者:戴 蕾  发布时间:2013-10-16 10:09:25 打印 字号: | |
  9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引起舆论热议的李某某等五人涉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9月26日 中国法院网)

  对此判决结果,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声称将进行上诉,并坚持此前的“无罪辩护”。庭审阶段,李某某辩护律师在辩词中称:“杨女士矛盾的陈述,我们不难看出其屡次在公安机关作出虚假的陈述,且体现出了严重的变态心理。而根据其所做的妇科检查也进一步揭穿了其陈述的虚假性,并间接地证明了未婚独身的杨女士有着复杂的夜生活、性生活”,暗指杨某某是所谓的“酒吧女”,李某某的行为只是嫖娼而非强奸,且杨某某的证言真实性也有待考量。但这一辩护理由其实并不成立。

  一方面,根据法律的规定,女性的社会角色是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的。也就是说,即便被害人杨某某确实是“坐台女”,但只要此次发生性行为是违背她个人意志的,就应该认定强奸罪名的成立。至于辩护律师所质疑的为何“不呼救、不逃跑”,其实也不影响罪名的成立。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这一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强奸罪的认定不能以被害女性有无反抗作为必要条件。

  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杨女士作为被害人,最了解案件情况,而且她不存在生理上、精神上的缺陷,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所知道的情况,所以她的证言是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的。

  回顾案件的审理阶段,除李某某外的四名被告的代理律师都做了有罪辩护,王某自己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律师做罪轻辩护。宣读起诉书时,有两个被告不认可,另外三个认可。但在最后的事实调查阶段,只有一人认为犯了强奸罪。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却在审理中选择了不同的辩护理由,这从一个方面表明了这个案件的复杂性,在证据、利益、道德、舆论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选择。法律保护所有人的正当权利,即便他曾经犯了错误;法律惩罚所有人触犯底线的行为,不论他的出身。

  姑且不谈李家的这一条所谓的“无罪辩护”理由给被害人杨女士带来的心理伤害,单凭因为涉嫌强奸罪被送上被告席后,反称被害人是“酒吧女”,李家和代理律师是不是也应该反思一下自己的行为在道义上是否妥当?

  法律是冰冷的,但人心应该是热的。学会换位思考,或许是李某某一家人和全社会都该反思的课题。
责任编辑:大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