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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炯明的“联省自治”地方自治实践
作者:崔西彬  发布时间:2014-08-13 09:54:10 打印 字号: | |
  从国家结构形式的总体表征看,自秦汉以降,我国历来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这种国家结构形式在历史上不仅有儒家、法家思想理论在摇旗,也与传统小农经济的土地私有制度维护分不开。主流观点将这种历史渊源作为我国只适合中央集权制度的证据之一,然而我们并不能据此否认我国历史上也曾有过局部的、零星的“比较成功”的地方自治实践。

  梁启超在《解放与改造发刊词》中第一次提出了“联省自治”的政治主张,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国民总须在法律上取得最后之自决权”、“国家之组织,全以地方为基础”、“各省乃至各县各市,皆宜自动地制定根本法而自守之”。“联省自治”主张得到了胡适、章炳麟、王世杰、张东荪等人的赞成和一些中小军阀的响应,这其中又以陈炯明在广东的实践最为成功。陈炯明试图仿效北美和德国的合众联邦制,在大小军阀各自为政的国土上通过地方分权自治的形式完成国家统一。

  1922年5月,陈炯明在广东发布《联省自治运动》,对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制度设计提出了构想,在中央层面成立中华民国联省政府,负责外交、军事和条约缔结,在地方层面上实行省县自治、省长民选、人事自决。之后几年,广东政府又陆续颁布《建设方略》、《暂行县自治条例》、《暂行县长选举条例》、《暂行县议会议员选举条例》、《广东省宪法草案》等重要文件,陈炯明的地方自治思想也逐步付诸实践。

  陈炯明就任广东省长后,在没有改革范本参考的情形下,按照权力部门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改革措施。在行政方面,他采取了较为稳妥的循序渐进道路。他先裁撤道尹、镇守使,另成立稽核局,对各县知事进行监督,并按照现代文官制度以政绩作为考核标准。考虑到一时之间地方豪强势力难以平复,选举制度面临被操纵的危险,他并没有立即实行县长完全直选,而是实行“半干涉主义”,即由县民直接选举县长候选人三名,再由省长圈定其中之一。为了确保行政与立法的分立,给予人民参政的机会,他还力排众议,在县一级设立议会,以弥补省议会不能兼顾各县特殊问题的弊端;在司法改革方面,他则放开手脚大刀阔斧地干起来。陈炯明早年以优异成绩毕业于广东法政学堂,深受法律思想的熏陶。他期望早日在广东实现司法独立,要求全省各县都要有地方法庭,州府所在地还要有审检厅。广东省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由省法院来处理县长直选中的舞弊行为。除此之外,陈炯明的难能可贵之处还在于能够严于律己,严令规定未经司令部允许军队无权将犯人就地枪决;在立法方面,陈炯明主持制定的《广东省宪法草案》虽然只是一个地方法案,但是已经初步体现了现代宪法的精髓,专设章节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并且明确了省长和议会各自的权限及其制约关系。

  陈炯明的地方自治实践并不仅仅局限政治领域。在经济方面,他努力发展实业,开辟全省公路网,振兴本地农业,还成立各种工会组织,在工人中推广教育,维护劳工权益;在教育方面,他大力兴办免费公立学校,支持私立学校的发展,改组教育系统架构,提高教育经费支出,普及全民教育,在社会生活上,他支持女权运动,革除陋俗,禁绝烟赌。陈炯明在广东的作为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一时之间,广东省为全国所瞩目,甚至引起了欧美社会的广泛注意。广东省也因此获得“模范小中国”称号。

  历史总是给人留下诸多悬念。陈炯明与孙中山先生本来是一对志同道合的革命盟友。孙中山先生亲历护国、护法革命的失败,认为只有依靠自己的军队武力统一中国方能救亡图存。而陈炯明则认为中国分崩离析,祸变存臻,只能通过废督裁兵、联省自治的道路,建立一个有实权的联邦政府才可能实现真正的统一。政见的不合最终导致了两位革命元勋的决裂,武力争斗的结果是陈氏流亡南洋。但是后人对历史人物的评价绝不能仅仅以孰成孰败为尺度。历史人物在特定时期面对他所处时代的有限信息做出的决策难免会存在诸多非议,我们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陈炯明是“为帝不成而思王”,但是他的“联省自治”地方自治实践在历史上自有其深远思想。虽然昙花一现,折戟沉沙铁未销,陈炯明所倡导的自下而上的改革以及他在广东省的诸多良好做法对于我国当代正在进行的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和地方治理都具有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洪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