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频道 > 媒体报道
北京青年报:法院审理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北京四中院首发大气污染“禁令”
  发布时间:2017-08-25 14:19:52 打印 字号: | |

——2017.8.19

    8月17日下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中院)在审理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裁定禁止北京多彩联艺钢结构公司在未经环境审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下,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生产行为,防止损害扩大,保护生态环境。

    多彩公司被认定存环境违法问题

    2016年12月9日,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监察支队出具《环境保护监察意见书》,认定多彩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大气环境;焊接产生的焊烟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大气环境;生产加工基地未办理环境审批手续。”后大兴区环保局作出决定,对多彩公司喷漆、焊接电源开关箱予以查处,并决定对多彩公司处罚20万元。

    此后,北京四分检今年3月30日、5月3日到多彩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多彩公司违法行为仍在持续进行,大气环境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四分检随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依据四分检的申请,四中院立案后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向环保部门发送立案情况告知,并登报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法院调查多彩公司生产基地

    2017年6月29日,四中院受理了北京四分检诉多彩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受理案件后,四中院及时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出受理公益诉讼告知书,并到多彩公司生产基地现场勘验情况。

    四中院办案法官专门到多彩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的某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多彩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过合议庭评议,认为生态环境一旦受到污染破坏,具有损害的不可逆性和难以治理恢复的特点。因此,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可能发生或已经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措施,对将要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予以预防,对正在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予以制止,以实现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法院发大气污染“禁令”

    根据提交到法院的相关材料,初步证明多彩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某生产基地从事钢结构制造过程中,喷漆废气和焊接产生的焊烟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大气环境,且生产加工基地未办理环境审批手续,多彩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在法院到多彩公司的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调查时,该公司虽然已经停止生产,但仍然存在恢复生产继续污染环境的可能性,且其曾经在接受行政处罚后仍存在侵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中院认为,法院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保护生态环境。法院裁定多彩公司为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生产加工基地办理环境审批手续或者向法院提交继续生产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并禁止在该生产加工基地从事涉及喷漆、焊接及废气排放的生产行为。

责任编辑: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