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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2-26 16:37:36 打印 字号: |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京04民初49号

    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与被告山东唐骏欧玲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中顺天达贸易有限公司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被告山东唐骏欧玲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车辆型号为ZB1020ADC0F(发动起型号4L18CF)的轻型柴油货车排放的碳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排放超过《轻型汽车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中第四阶段限值要求为由,向本院提起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一、山东唐骏欧玲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车辆型号为ZB1020ADC0F(发动起型号4L18CF)的轻型柴油货车排放的碳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排放达到《轻型汽车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中第四阶段规定的排放标准前,停止市场销售;二、山东唐骏欧玲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召回违法车辆并进行维修,使之符合上述标准;三、山东唐骏欧玲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自销售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型号为ZB1020ADC0F(发动起型号4L18CF)的轻型柴油货车之日起至符合标准时止这段时间内,所造成的大气污染治理费用(具体数额以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为准);四、请求判令北京中顺天达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轻型和重型柴油货车;五、请求判令二被告在法制日报、中国环境报等国家级媒体及销售市场地媒体上公开道歉;六、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或专家咨询费以及原告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被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 系 人:民庭法官助理茹莹

    联系电话:010-89082884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三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2月26日

责任编辑: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