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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每日电讯:谁能当?怎么选?如何审?
聚焦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二审
  发布时间:2018-05-02 10:53:13 打印 字号: | |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记者丁小溪、罗沙、白阳)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捍卫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人民陪审员怎样选出?如何避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如何减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在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和经验的同时,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明确回应。

谁能当?怎么选?

 2017年夏天,陕西省渭南市人民陪审员许浩峰第一次参加庭审,他向被告人发问:“你说这些话,有没有被刑讯逼供过?”

渭南市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许浩峰是我国启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后,通过随机抽选方式成为一名人民陪审员的。与他一同被选任的,还有退休职工、农民、企业财会人员等。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地区陪审员总数已超过1.3万人,其中基层群众占比近六成。

扩大选任范围,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草案,陪审员主要是随机抽选产生。同时,为了满足审判活动需要,也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但人数不得超过名额数五分之一。

“随机抽选的陪审员占大多数,这是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性和广泛性的一种体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表示,允许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可以减少符合条件又有意愿的公民没有机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况,也是对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保障。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草案将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规定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要求为年满28周岁。此外,根据草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察委、公检法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有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与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推荐、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选任工作机制。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廖永安表示,这样有助于实现人民陪审员选任和使用主体的分离,建立起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让人民陪审员更好依法履职。

审什么?如何审?

 2016年,西安市雁塔法院开庭审理有关出租车司机状告出租车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张居仁等6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一同组成大合议庭共同审理。

“我们在陪审员独立评议环节进行讨论,拿出意见,再同法官在合议庭合议,最终意见被法官采纳。”张居仁说。

“人民陪审”,关键在“审”。陪审员是不是“陪衬员”,就看说话管不管用。

人民陪审员法草案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草案同时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廖永安认为,草案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情形分为三人合议庭与七人合议庭两种,这一界定有利于解决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了解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的优势,提升其参审质效,捍卫司法公正。

与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进一步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同时,二审稿还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中增加了“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情形。

“死刑适用事关重大,相关案件广受社会关注。人民陪审员参审此类案件,有助于将社会公众的传统道德情感与专业的法律精神相融合,搭建社会公众监督与专业法律适用的媒介和桥梁。使裁判结果契合民心民意,更接地气,更易于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更利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程琥说。

“参审范围的扩大,也对人民陪审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张居仁认为,人民陪审员大多并未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在事实认定、法律关系判断、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天然不足。建议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力度,探索建立专业领域的专家型陪审员队伍,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

“后顾之忧”如何解?

 一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法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正常的案件审理流程,人民陪审员至少需要在阅卷、开庭、合议、宣判等环节来法院4次,这还不算参与庭外调解和调查的时间。在该地区,人民陪审员中在职职工占73%,难免因陪审影响本职工作而受到来自单位的压力。

补贴保障、人身安全、个人信息……要让人民陪审员安心履职、放心审案,必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草案,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也由人民法院按规定补助。

草案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近年来人民群众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断增强,绝大多数人都能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但恐吓威胁法官、陪审员的情况也偶有发生。草案的相关规定将极大打消陪审员履职时的顾虑,提升陪审员履职的积极性。”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法官赵毅说。

程琥认为,在人民陪审员法中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是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权的一种体现。“除了法律的刚性保障,还要通过运用人民陪审员参审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尽量避免陪审工作与本职工作冲突。还要提升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意识,营造‘参审光荣、万众支持’的社会氛围。”

                          (参与采写:陈晨) 

责任编辑: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