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徐志明
北京四中院创建“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栏目,陆续向全社会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欢迎社会公众提供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他们的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进行举报。
联系举报电话: 010-89082651
联系人:张法官
执行案号:(2017)京04执12号
立案时间:2017年1月12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徐志明
年龄:53
身份证号码:339011196411233679
执行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京04民初35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8498.455226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二村50幢505室
案件来源:2016年2月25日,徐志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原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判决被告徐志明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八千四百九十八万四千五百五十二元二角六分及相应罚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徐志明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