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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羽绒服夹带羚羊角制品入境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8-09-27 14:35:04 打印 字号: | |

——2018.9.26

靠带货转卖赚钱的马女士,因用羽绒服夹带羚羊角制品入境,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马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据了解,2018年1月8日凌晨,马女士乘坐SU200次航班从莫斯科飞抵首都国际机场,当其从无申报通道准备通关时,海关关员发现其携带的羽绒服有异样,经检查发现羽绒服内侧自行缝制的口袋中装着精心包裹的12件羊角制品。因怀疑其为濒危动物制品,海关关员将12件羊角制品予以扣押。因未对物品定性,暂时让马女士离开。后经鉴定检验,马女士携带的12件羊角制品均来源于野生高鼻羚羊,属于濒危动物制品,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的保护动物,涉案羚羊角制品共价值人民币240000元。

2018年4月11日,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马女士到北京海关缉私局接受讯问,马女士随即自行前往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8月,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将马女士公诉至北京市四中院。

据了解,被告人马女士在起诉审查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在开庭前再次对其认罪态度进行了确认。今天庭上,法庭对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简化了举证、质证环节,只对有关量刑的关键证据,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

据马女士在庭上供述,其曾往返于莫斯科与中国四十多次,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常靠带货转卖赚钱供孩子上学,平时带些衣服、鞋子、手机屏幕等,这是第一次带羚羊角制品。涉案羚羊角是她从旧货市场花几百元人民币买来的,原本打算做药材自用。她知道携带羚羊角入境是违法的,但以为只是可能被扣货或者罚款,没有想过会触犯刑法。

合议庭经短暂休庭评议,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女士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马女士在未被侦查机关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在没有受到外力强制的情况下,按照侦查机关电话传唤的要求,自行前往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鉴于马女士自愿认罪悔罪,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具体量刑时还依照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