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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2017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九)
  发布时间:2018-12-18 14:07:07 打印 字号: | |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董某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裁判要旨

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村民委员会未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应当责令依法公开。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3日,原告董某向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兴区政府)邮寄了《责令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委会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书》,请求被告大兴区政府履行行政职责,依法责令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村务公开。大兴区政府收到后,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关于董某来信的回复》,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关于狼垡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加入北京兴业利民置业有限公司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筹入市交易的决议,狼垡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严格按照民主程序召开了会议,通过了相关决议,通报了相关工作,但未在村务公开栏中对上述内容进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大兴区政府将责令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原告董某要求公开的村务内容中实际存有的进行公开。原告董某于2017年3月1日收到该回复。2017年3月6日,被告大兴区政府作出《关于黄村镇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务公开的通知》,责令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原告董某来信中要求村务公开内容中实际存有的进行公开。2017年3月9日,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收到该通知。同日,原告董某认为被告大兴区政府行政不作为,起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大兴区政府对原告董某2017年1月3日提交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反映村民委员会不及时进行村务公开后,应对村民委员会是否存在不及时公开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其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本案中,被告大兴区政府收到原告董某的申请后对其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村务公开事项、狼垡二村村委会是否对原告董某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及时公开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根据其调查的情况,认定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未公开原告董某申请公开的村务内容。2017年2月28日,被告大兴区政府作出《关于董某来信的回复》,答复董某将责令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要求村务公开内容中实际存有的进行公开,并于2017年3月6日作出《关于黄村镇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务公开的通知》,责令狼垡二村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董某要求村务公开内容中实际存有的进行公开。被告大兴区政府已经尽到了调查核实并责令公开的职责,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强调了县级人民政府在村务公开中的监督职责,对保障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并赋予县级人民政府监督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开村务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会对村民的权益产生影响。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负有对村务公开予以监督的职责,在接到村民的反映后,不仅应当及时履责,还应当全面履责,以实现法律设定村务公开监督权的立法目的。一方面,行政机关要切实尽到调查、核实义务,查明村委会是否存在不及时公开或公开不真实的情况;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公开决定或通知时,应当给村委会设定依法公开的合理期限,以防止村委会迟迟不予公开。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旭: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享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其是否有效履行了该职责有权进行全面审查。村务公开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基层政府对于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有法定监督、指导的职责,本案的最大意义有两点:一是体现了人民法院促进基层民主和自治的重要司法功能,通过受理案件经过审查,来确认政府是否有效履职,从而间接提升了民主质量;二是本案在司法说理和裁量部分对于判断政府是否监督了村委会村务公开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审查,对基层政府提出了全面、谨慎地进行公开监督的司法要求,为以后履行判决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审理的基准。

责任编辑: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