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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 · 王民良
  发布时间:2019-01-29 16:01:32 打印 字号: | |

失信被执行人——王民良

北京四中院创建“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栏目,通过“两微一头条”新媒体陆续向全社会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欢迎社会公众提供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他们的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进行举报。

联系举报电话010-89082655

联系人:李法官

执行案号:(2017)京04执102号

立案时间:2017年7月25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王民良

年龄:57

身份证号码:33042319610903001X

执行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5年四中民(商)初字第00203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27963.8549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南路2号5栋2单元902房。

案件来源:2015年6月23日,被告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被告珠海金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达)、被告王民良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原告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判决被告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被告珠海金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王民良对被告镇江强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二亿四千零二十万元、利息二千八百一十八万三千四百六十六元六角六分及逾期利息(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二亿四千零二十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民良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