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京04民初94号
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消费者协会与被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车辆厂、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销售分公司、北京天华旭自行车商店产品责任纠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保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具体型号见附件1),和外廓尺寸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附件2所列型号车辆中外廓尺寸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再恢复上述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并监督经销商停止销售上述车辆。
二、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公告撤销车型车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的安全风险,确保符合国家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消费者的必要费用。六个月内三次在媒体上发布召回内容,召回内容可与第四项公告同时发布。同时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向购车消费者通知,确保消费者有效知悉车辆消除安全风险的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设置热线电话、网络平台接受公众咨询。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消除安全风险措施,不免除其所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消费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消除安全风险的整改方案见附件3)。
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认故意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超长车辆,并出具与车辆实际尺寸不符的虚假车辆合格证故意隐瞒事实,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消费者承担可能发生的以下费用:修理、更换、退货等费用,消费者配合消除车辆安全风险所发生的交通、误工等必要费用,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惩罚性赔偿费用等。
四、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通过四家全国性媒体、五家省级媒体,同时发布以下公告内容:一是赔礼道歉及调解书主要内容;二是在全国性媒体中有一家网络媒体及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发布六个月,其他每家媒体发布三次公告,刊登公告费用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三是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由中国消费者协会选择媒体刊登调解书主要内容,费用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五、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六个月向法院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执行调解情况进行报告,报告为期两年。
六、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支付因本公益诉讼支出的全部费用一百万元。
七、本案诉讼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即六千九百元,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因本案而发生的全部公告费用,均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中国消费者协会已经支付的公告费计算在本调解书第六项因公益诉讼支出的全部费用中支付)。
附件1:公告撤销雷沃重工正三轮摩托车型号
FT100ZH-2、FT100ZY、FT125ZH、FT150ZH、FT200ZH-2、FT100ZH、FT100ZH-3、FT100ZH-5、FT100ZK、FT100ZY-2、FT100ZY-3、FT100ZY-5、FT110ZH、FT110ZY、FT125ZH-2、FT125ZH-3、FT125ZH-5、FT125ZY、FT150ZH-10、FT150ZH-3、FT150ZH-5、FT150ZH-6、FT150ZH-7、FT150ZH-9、FT175ZH、FT175ZH-3、FT175ZH-5、FT175ZH-6、FT175ZK-2、FT200ZH、FT200ZH-3、FT200ZH-5、FT200ZH-6、FT200ZH-6A、FT200ZH-7、FT200ZH-8、FT200ZH-8A、FT200ZH-9、FT200ZH-9A、FT250ZH、FT250ZH-2、FT800ZH-4、FT800ZH-5、FT800ZH-6、FT200ZH-10A、FT200ZH-10B、FT200ZH-2A、FT200ZH-2B、FT200ZH-3A、FT200ZH-3B、FT200ZH-4A、FT200ZH-4B、FT200ZH-6B、FT200ZH-7A、FT200ZH-8B、FT200ZK-2B、FT250ZH-3A、FT250ZH-3B、FT175ZH-8B、FT175ZK-2B、FT600ZK-2B、FT650ZH-3B、FT800ZH-3B、FT100ZH-2D、FT125ZH-2D、FT175ZH-4A、FT175ZH-4B、FT175ZH-6B、FT175ZH-3B、FT250ZH-12E
附件2:车辆型号中存在外廓尺寸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型
FT200ZH-2E、FT200ZH-3E、FT200ZH-4E、FT200ZH-5E、FT200ZH-10E、FT200ZH-11E、FT250ZH-2E、FT250ZH-3E、FT250ZH-4E、FT250ZH-11E、FT250ZH-12E、FT250ZH-13E、FT800ZH-4、FT800ZH-5、FT800ZH-6、FT175ZH-3B
附件3:消除安全风险的整改方案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2016)京04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特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整改范围
公告撤销后销售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具体型号见附件1。
整车长度超出标准限值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具体型号见附件2。
二、实施时间
2019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
三、实施方案
本次整改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进行。
1.公告撤销后销售的车辆:
针对案涉公告撤销后经销商销售的车辆,公司予以全部回收,并拆解报废处理。
2.整车长度超出标准限值的车辆:
(1)针对案涉整车长度超出标准限值的车辆,公司对货箱等相关零部件进行修理或更换。
(2)针对整车长度无法通过修理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型,给予车辆更换或退货处理。如车辆状况存在特殊情况的,双方协商处理。
(3)对于修理、更换、退货产生的相关零部件及整车,公司将拆解报废、销毁、无害化处理。
(4)采取上述三项整改措施的过程和结果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安全的规定及标准。
3.费用承担:
整改过程发生的修理、更换、退货等费用及消费者配合车辆整改所发生的交通、误工等必要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四、其他事宜
1.整改实施单位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车辆厂。
2.相关咨询可拨打客服热线(400-806-0636)或登陆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
3.消费者可携带购车凭据或相关证明前往当地经销商处进行登记并联系整改。
4.消费者配合对车辆进行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的,应为其出具加盖公章的修理、更换、退货凭证,凭证中应载明消费者购买的原始车型、原始车架号、原始发动机号、原始购买时间及价款,采取的修理、更换、退货措施及交付完成时间,相关注意事项等。修理、更换后的车辆三包有效期自修理、更换交付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5.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消除安全风险措施,不免除其所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消费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
联系人:民庭主审法官 马军
联系电话:89082877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三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