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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三)
北京四中院2018年从行政审判看当前行政执法和应诉工作存在的主要不足
  发布时间:2019-05-15 15:03:54 打印 字号: | |

从我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情况看,当前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亟待重视改进。  

(一)依法行政意识仍需增强部分行政机关对职权法定的认识不够到位,依法行政的能力、意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基层一线政府执法队伍相对薄弱,不规范执法的情形较为突出。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现象较为突出。

(二)证据意识有待强化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2018年败诉情况看,行政机关因事实证据问题被判败诉案件数约占败诉案件总数的60%,主要表现在未充分履行调查核实职责,认定事实不全面,主要证据不完整;证据意识淡薄,不注重收集和固定证据;遗漏应当处理的事项或答复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未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依法被视为没有证据等情形。比如,在公房管理类案件中,行政机关没有积极主动充分履行调查处理职责,导致在家庭成员的认定、是否有其他住房、是否与原承租人共居满两年等事实认定方面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此外,公房管理类败诉案件还存在证据留存固定方面的问题,在履行调查核实职责的同时没有做好全程留痕和工作记录,导致在行政诉讼中缺乏有效证据。

(三)违反行政程序现象较为突出。依法行政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即使结果正确也要被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随意简化程序或者不遵守程序的现象比较突出,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约占败诉案件总数的26%,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已超出法定期限;相关行政决定送达方式不合法,送达不到位、超期送达、送达方式不当;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未保障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程序参与权和救济权;无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步骤缺失等。比如在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程序上不予受理问题较多,包括没有准确把握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的判断基准,对被申请人是否负有法定职责或者对行政行为是否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做简单化认定;不当排除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正确把握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公告”“告知等行为的可复议性;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审查中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进行过度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标准没有与行政诉讼受理标准保持一致。此外还包括因工作疏忽遗漏复议请求、错误确定复议标的,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未追加应当追加的第三人等败诉原因。

(四)法律适用能力仍需提高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具有依据并且符合依据的内容要求,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因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约占败诉案件总数的24%,主要表现在对行政行为的性质及是否可复议认定错误;对行政机关是否负有特定法定职责认识不当;适法能力不足,未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五)履行职责不够及时全面。绝大多数行政机关能够做到依法履职尽责,但仍有少数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瑕疵。因未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及时、不全面导致败诉的案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4%,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代收邮件及文件分类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不规范,导致相对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信件出现内部流转问题;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依据相对人的申请开展了相关工作,达不到证明行政机关已经及时、全面、准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度。比如,在征收补偿类案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在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未充分履行调查核实的职责,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和性质等征收补偿基础事项进行简单认定、错误认定。

 

责任编辑: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