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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版《“双十一”防坑指南》
一、买家篇:购买海外产品需谨慎
作者:徐宇翔  发布时间:2019-11-25 10:45:11 打印 字号: | |

      得益于日益便捷的网络购物渠道,购买力日益增强的国内消费者越来越青睐海外产品。在今年的双十一预售活动中,主营跨境商品的天猫国际首小时交易额同比去年增长113%,显示了我国进口消费的蓬勃增长。一波波购买海外产品热潮的背后,固然有部分进口产品质量良好、价格实惠的原因,但这是否意味着进口商品的质量都无懈可击呢?消费者应当理性面对。

      案情回顾

去年10月份,张先生通过“微店”购物平台向位于杭州的某商家购买了原产于西班牙的火腿一份。收货后,张先生发现产品无中文标签,也未取得进口许可,属于禁止销售的违法食品,因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且支付十倍于购物款的赔偿,共计105600元。庭审中,商家辩称产品购自上海一家授权经销商,来源合法,且在入境时已经通过检验检疫,是合法的进口的产品。商家还提供了带有中文标签的产品照片,证明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是商家销售的火腿产品来源是否合法。商家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购销协议》、产品标签照片等证据,但上述三证据中记载的品名与涉案食品品名均不一致,无法证明与涉案食品存在关联性,因而也无法证明食品来源合法。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商品是否具有中文标签。《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张先生主张该产品无中文标签,上诉人对此持否定意见,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商家提供的照片显示的产品是去骨火腿,而被上诉人收到的产品为带骨火腿,且照片记载的品名与订单上的亦不一致,故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案最后一个争议焦点是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十倍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审理食品药品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商家明知涉案商品没有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而销售,应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支付所购价款十倍的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货退款,并且支付张先生赔偿款95968.3元。

法官提示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购海外产品时要仔细甄别商家资质,必要时可以要求商家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疫证明及原产地证明等资质文件。在售前咨询中,要向商家询问商品是否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溯源码等包装信息。纠纷发生后,消费者要积极保存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