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以案析理
北京四中院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香港内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09 10:39:22 打印 字号: | |

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同时双方首次以中英双语形式发布了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10起典型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5起中文案例中,北京四中院审理的大卫戴恩咨询有限公司、布拉姆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作为北京唯一的案例成功入选。


大卫戴恩咨询有限公司、布拉姆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大卫戴恩咨询有限公司(DAVID DEINCONSULTANCY LIMITED)(以下简称大卫戴恩公司)、布拉姆利有限公司(BRAMLEYCORPORATION LTD)(以下简称布拉姆利公司)分别与北京中赫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安俱乐部)于2018年8月24日签署了相同的《顾问协议》各一份,约定将争议提交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仲裁方式解决,准据法为英格兰法律。2018年11月21日,国安俱乐部据此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仲裁通知。后大卫戴恩公司、布拉姆利公司提出反请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此于2020年3月5日作出了案号为HKIAC/A18211的裁决:国安俱乐部对《顾问协议》构成了毁约性违约;国安俱乐部应向大卫戴恩公司、布拉姆利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及利息。

仲裁裁决生效后,大卫戴恩公司、布拉姆利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国安俱乐部答辩称,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并提出涉案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不符、仲裁庭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金额不予认可等理由。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本案当事人仅约定合同的准据法为英格兰实体法,未明确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因仲裁机构所在地和仲裁地均在香港,故应适用香港《仲裁条例》进行审查,依规定该协议有效。第二,依据仲裁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效的2018年版港仲规则,仲裁庭的组成并不违反该规则。仲裁员与二公司的董事均在英国足协任职,并不必然表明仲裁员与二公司之间具有利益关系或者利害关系。仲裁庭的公开事项当事人已知情,并不需要披露和认定程序违法。第三,申请人提供的部分仲裁文书抄送、账单费用支出并不证明存在仲裁程序与协议不符,上述情况属于在仲裁程序中公开事项,并不违反保密条款。第四,社会公共利益应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享有,不同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虽然国安俱乐部的部分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但不能将与其有关的所有事项均认定为社会公共利益。故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AC18211号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1.本案明确了当事人援引《安排》第七条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条款,提出仲裁员存在披露、回避等程序问题时,法院应依据仲裁规则,结合社会生活经验合理判断,以是否足以影响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为原则进行审查。本案中,仲裁员因工作、生活、学习等社会活动需要而与人接触、交往,以及在同一组织任职等情况并不一定构成回避规则中规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仲裁的关系,对于与仲裁员独立性以及与公正仲裁无关的内容,可以不予披露。

2.本案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阐释,具有一定参考意义。社会公共利益应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享有,为整个社会发展存在所需要,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不同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涉案仲裁处理的争议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争议,处理结果仅影响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虽然本案被申请人国安俱乐部的部分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但不能将与其有关的所有事项均认定为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四中院自2016年以来,共受理包括承认执行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在内的207件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是北京唯一集中管辖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与执行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涉外、涉港澳台法院裁判的人民法院。

四中院将以本次入选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典型案例为契机,充分贯彻落实《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不断顺应便利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的国际趋势,持续深化两地区际司法协助,为两地融合发展全力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