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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某肉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案——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发布时间:2022-03-24 10:31:41 打印 字号: | |

裁判思路:

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调解书申请进行审查。经人民法院审查,仲裁调解书符合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形,经仲裁机构同意重新仲裁,人民法院终结审查程序。

基本案情:

某肉类销售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其主张上述《仲裁调解书》所依据的《肉类销售合同》,并不是某肉类销售公司实际订立,是公司相关人员利用伪造冒用的假章而签订。某肉类销售公司从未接到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所涉及的一切仲裁文件,更未授权委托过任何律师代理前往应诉开庭。

经本院审查,仲裁调解书所依据的《肉类销售合同》、仲裁程序中某肉类销售公司的仲裁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均系伪造,公安部门向某肉类销售公司发送立案告知书,其被合同诈骗案符合立案条件,已进行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

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伪造,仲裁调解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并通知仲裁委重新仲裁。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终结撤销仲裁裁决程序。

典型意义:依据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第99条规定之精神,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审查的范围不仅包括仲裁裁决书,还包括仲裁调解书。对仲裁调解书的司法审查促进仲裁调解程序的规范与完善。


 
责任编辑: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