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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邮局协管员受前同事指使“走包”牟利 三人因构成走私纷纷获罪
  发布时间:2022-10-11 17:12:24 打印 字号: | |

       两名邮局海关协管员受前同事指使,通过私自放行海外包裹或将应缴税邮包按最低征税额征税的方式偷逃应缴税额20余万元。近日,北京四中院审结此案,三被告人因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吕某、陈某与赵某三人曾是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邮局在海关从事进境包裹协管工作的同事。吕某早陈某、赵某几年入职,在陈某、赵某二人入职后,吕某作为师傅曾就如何查验包裹、视频监控、区域巡查、搬运包裹等协管工作带教过二人,不过吕某传授的除了正经知识,还有“走包”的灰色手段。

       按照法律规定,进境邮件包裹应依法纳税,而“走包”则是指私自放行包裹逃税牟利。吕某早在陈、赵二人入职前就已经利用工作之便,伙同邮局工作人员走私包裹为自己牟利。吕某离职前,又安排刚入职的陈某、赵某加入自己的“小团伙”,成为了吕某离职后继续接替他在协管员岗位“走包”的人,吕某自己则作为团伙的领导者、组织者负责联系需要“走包”的客户,并为走私参与人分配好处费。

       2020年11月,陈某、赵某在邮局海关工作现场被侦查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2月,吕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部分走私的货物已被起获并扣押。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数月间,吕某指使陈某、赵某为杨某(另案处理)在海关监管现场多次私自放行杨某从国外邮寄入境的皮包、手表等应税物品,或通过他人以最低征税额征税后放行应税目标邮包。经海关计核,部分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41745.75元,其中陈某、赵某参与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06898.37元。吕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30万元,陈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0万余元,赵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某、陈某、赵某主动退赔违法所得、补缴税款并预缴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陈某、赵某在货物进口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吕某负责与客户联络、接收邮包信息、收取好处费,指使陈某、赵某在邮局海关查验现场违规放行目标邮包,事后为相关参与人分配好处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赵某受吕某指使,在邮局海关现场私自放行应税邮包并非法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最终,四中院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赵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

       法律提示

       目前,我国对于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予以免税,而超过规定数额的均应依法纳税。凡是以隐匿、伪装、瞒报、低报、行李夹藏或串通相关人员私自放行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邮寄、运输、携带应当依法纳税的物品进出境的,均属于走私行为。而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中,以代购为名走私皮包、手表、珠宝、鞋子、服饰等奢侈品牌商品的现象则更为突出。由于代购的商品已明显超出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范围,且以营利为目的,一旦偷逃应缴税额超过十万元,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将难逃刑责。


 
责任编辑: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