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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中的参与分配
  发布时间:2022-12-09 17:33:35 打印 字号: | |

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经常能遇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亦或是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取得另案生效判决要求一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引入参与分配这一制度,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参与分配制度是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种重要的财产分配方式,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比例予以受偿。

如果一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被执行人应该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即排除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该条规定的适用条件;

2.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请,即该制度伴随强制执行而产生,且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覆盖所有债权,则不需要参与分配,直接全部受偿,且执行标的应为金钱给付;

4.一般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前提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仲裁裁决、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5.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不需要以取得执行依据作为前提条件。

这里我们再展开说一下,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为什么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该条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适用于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公民即自然人,对于“其他组织”,民诉法解释第52条进行了定义:“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所以,企业法人不在民诉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组织”范围内,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其实,当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参与分配制度不能适用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将企业法人移送破产审查。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将得到公平受偿。若未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将企业法人移送破产审查或者法院裁定不受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受偿?民诉法解释第514条给出了答案:“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刚才我们介绍了参与分配应当符合的几个条件,符合条件后,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了。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的主持法院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由各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分别进行分配。相关执行法院协商一致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也可以将各自查封的财产交其中一家法院进行处置和分配。共同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该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法院作出决定,确定其中一家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价款统一处置,统一分配。

当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时,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将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参与分配时,执行所得价款应当先行扣除包括评估费、拍卖费等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各项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其后是对于普通债权的分配。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启动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责任编辑: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