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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程序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3-01-30 15:29:31 打印 字号: | |

2018年以来,北京法院不断探索完善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体制机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地区商事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及司法协助类案件。2018至2021年已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案件6000余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3000余件,涉及60余个国家和地区,受理涉外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均居全国前列。2021年1月,经批准,北京高院决定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成立集诉讼、调解、仲裁于一体的北京法院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2021年12月,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成为全国第二个在地方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

北京法院深化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积极推进建设北京法院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和北京国际商事法庭,打造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专业优质、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公平对待各方商事主体,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都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和北京“两区”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赢得国内外当事人的信任,不断提升涉外审判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在北京法院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和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涉及到当事人一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常常会遇到如何对涉外案件的起诉书、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送达的情况,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就相关问题以及所涉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予以梳理并解答,以指引当事人了解送达程序,高效正确的在诉讼中进行送达。


1、什么是涉外民商事案件?

解答: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三个要素判断是否涉外民商事案件,一是案件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案件的当事人属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是案件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案件标的物有涉外因素;三是案件所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2、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采用哪些方式?

解答: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为能够保障境外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规定的送达方式较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8、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3、如何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进行送达?

解答: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有的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了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4、如何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解答:作为受送达人的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5、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如何认定?

解答:人民法院在对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送达时,该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6、如何向涉外民商事案件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送达?

解答: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7、什么是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解答: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办理。


8、什么情况下视为不能用司法协助协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或者外交途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

解答:按照司法协助协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该种方式送达。  


9、是否可以向受送达人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

解答: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10、涉外民商事案件怎么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解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公告方式送达时,公告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当事人应当向报刊交付公告费。 


11、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解答: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除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12、如何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同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日期?

解答: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在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13、涉外民商事案件是否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解答: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14、涉外民商事案件视为送达有哪些情形?

解答: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1、受送达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2、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3、其他可以视为已经送达的情形。


15、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司法文书是否需要提供翻译件?

解答: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翻译件的,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翻译件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但应由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签名或盖章证明译文与原文一致。

以上是我们对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常见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一步,北京法院将继续坚持首善标准,严格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程序、提高送达效率,不断提升涉外司法质效,为创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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