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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代缴真方便? 法律风险可不少
作者:陈涛  发布时间:2023-05-24 16:05:52 打印 字号: | |

社保“代缴”“挂靠”,是指需要参加社保的公民与某个公司虚构劳动关系,然后由这家公司代为办理相关参保及缴费手续。听起来很方便,但是背后的法律风险您了解吗?


“黑中介”违规代缴社保

劳动者或面临多重风险

有些劳动者离职后为避免社保断缴影响自身购房、摇号买车、积分落户等资格,可能委托中介机构违规办理社保代缴服务。此举不仅涉嫌虚构劳动关系,违反社保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还面临个人信息泄露、被列入社保严重失信人名单及其他多重风险。例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在离职后委托中介违规代缴社保,但因社保代缴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与原公司重合,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增加了劳动者不必要的诉累。


用人单位违规异地代缴社保

劳动者合法权益或将受损

社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即用人单位应在其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异地代缴社保存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与职工社保缴纳地、社保缴纳主体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问题,易使劳动者无法正常享受社保待遇甚至丧失与社保缴纳相关的资格资质。实践中,北京存在两种异地代缴社保情形:其一,注册地不在北京亦未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为解决异地经营或用工的问题,与在京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签订社保代缴协议,为在京办公职工代缴社保;其二,因北京社保缴纳基数较高,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成本,委托缴费基数较低的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职工在异地缴纳社保。例如,在一起湖北某公司与在京办公职工劳动争议的案件中,湖北某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为职工在北京代缴社保,职工工伤后北京社保未进行赔付,法院判决湖北某公司承担员工未获赔付的费用。司法实践中,对于异地代缴社保纠纷,法院通常认定代缴社保协议无效,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遭受的相关社保权益损失。


社保代缴公司非法牟利

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相关规定,违规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实践中,部分社保代缴公司不仅通过代缴社保来收取高额手续费,还可能因骗取社会保险金,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涉嫌构成诈骗罪。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宋某等人在网络上发布可以帮助不具备在北京缴纳社保资质的客户缴纳北京社保的信息,吸引大量人员委托其办理代缴服务,截至案发时,宋某等人已违规为36人申领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保险一百与余万元,最终法院以宋某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产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参保无捷径

权益非小事

不要轻信“靠谱”渠道

正规参保才放心


法条链接


01、《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0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0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05、《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06、《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责任编辑:优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