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以案析理
颐和园外打鸟解馋 六旬男子被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11400元
作者:刘津宁  发布时间:2023-05-13 16:20: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六旬男子因捕杀38只野生雀鸟,被北京四中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赔偿因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114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男子李某为饱口腹之欲,在颐和园外树林内私自架设粘网捕鸟,共38只野生雀鸟命丧网下。李某捕获的野生雀鸟中包含37只小鹀(wú)和1只栗鹀,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属于旅鸟,春季和秋季迁徙期会路过北京。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被捕雀鸟基准价值均为300元/只,总价值11400元。同年,李某被海淀法院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2022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对李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就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失承担11400元的赔偿责任,并支付专家咨询费2000元。


       审理裁判

       根据专家意见,小鹀和栗鹀具有物种价值,其数量下降会导致动物群落不稳定,从而导致食物链和生态系统中的能量循环发生变化,最终导致生态系统的稳定下降。同时,猎杀小鹀和栗鹀还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环境中的物种多样性维护和害虫控制。此外,猎杀和食用野生动物会增加健康风险。因此,北京四中院认为,李某猎捕小鹀和栗鹀会导致动物群落的稳定性和物种的多样性受到侵害,属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即在于通过诉讼及时改善与修复生态环境。因李某的行为已经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故其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仍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李某所猎捕的野生雀鸟价值为11400元,最终四中院认可将其作为赔偿损失依据,支持了市检四分院提出的李某承担环境资源损失11400元以及专家咨询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涉案雀鸟尽管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仍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任何动物群落中的成员,种群数量下降都可能会导致动物群落的不稳定,从而导致食物链和生态系统中的能量循环发生变化,最终导致生态系统的稳定下降。此外,小鹀和栗鹀身上可能携带多种病毒,常见的有鸟痘、新城疫病、马立克氏病等,猎杀食用野生动物还将增加健康风险。因此,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于环境整体或个人而言均有害无益。

       李某猎捕野生动物属于就同一侵权行为同时涉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李某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仍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因此李某应以赔偿环境资源损失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优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