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法治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治素养,7月18日上午,甘肃省武威市三所高中的70余名师生走进北京四中院,参加法院开放日活动。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靖,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管办(研究室)主任杨晋东,立案庭庭长张勤缘,审管办(研究室)法官助理刘津宁参加了本次活动。
在王靖副院长、杨晋东专委的陪同讲解下,师生们参观了安检区、立案诉服大厅、法庭、图书馆等场所。在立案诉服大厅,张勤缘庭长为师生们讲解了立案流程以及智慧法院建设情况。在第一法庭,刘津宁介绍了法庭构造、席位设置、庭审流程等,并邀请三位同学穿上法袍,组成“临时合议庭”开展庭审活动体验。
在互动答疑环节中,师生们踊跃发言,就热门影视作品中的案件、情理法如何兼容、人格权的网络保护、如何反击校园霸凌等问题积极提问, 王靖副院长、杨晋东专委予以深入浅出的解答,赢得阵阵掌声。现场气氛热烈,师生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现场答疑精彩回顾
1.哪些行为可能侵犯肖像权?
很多不经意的行为都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例如,在微信群或朋友圈中擅自发布用他人肖像制作的表情包或恶搞照片;有些人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文章时使用带有他人肖像的照片等……这些都有可能会侵犯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第101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只要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就有可能构成侵权,此时不以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
2.什么样的信息属于网络暴力信息?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3.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哪些情形会被依法从重处罚?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